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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合作双校园项目(2+2)

来源:AT0044.com   |   作者:AT0044.com   |   发表日期:2008-4-12

介绍
“2+2”留学又称为“国际合作双校园项目”,是一种与国外大学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互相承认学分,学生在国内外“双校园”完成学业、取得国外大学学位的新型教育模式。学生一般首先在国内学习两年,进行英语强化和学习部分专业课程;然后赴外方大学学习两年专业课,毕业取得国外大学学士学位。类似这样的项目还有3+1,1-2-1等,都属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此项目中,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合作院校在各自校园内为项目学生所提供的学习期限,往往因校而异,各自在最初的协议里可根据需要设计不同的期限比例。这种合作模式,在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中,是最常见的。国家教育部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对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截至目前,中国已先后与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等23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办学模式
一般而言,办学模式是指举办、管理或经营学校的体制和机制的模式或范式。中外合作办学中最常见的模式是单校园和双校园模式。
 
单校园模式
不把到国外留学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学生在中国境内完成预定的学业,即可获得相应的文凭和证书。
特点及优势
1.       学生入校学习的过程全部在国内完成,与国内一般的办学形式相比,仅仅在教学计划、管理方法、入学要求、发证形式以及收费标准上有所区别。
2.     学生能够受到贴近国外教育方法的训练,是一种不出国门的留学,而且不受出国签证限制。
3.     中方的主控权比较突出,外方处于客方的位置,有利于“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的实施和发挥。
4.     有利于中方引进外国教学资源和课程等,在校内产生辐射作用,借鉴并推广教育的好的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
5.     学费较低,学生只需多支付引进外方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生活费等开支与国内相同。
 
双校园模式
学生必须分两部分完成学业,一部分在中国境内的合作校内完成,另一部分在国外的合作校内完成。通常有2+2,3+1,1+2+1,2+1,1+2(数字代表年数)等模式。如本科学历项目的2+2模式,前两年在中方院校学习,第三年可直接插入国外大学的二年级或三年级,只需再学两年就可获得本科文凭。如果是3+1模式,就须在国内学习三年,第四年到国外插班学习,获本科文凭。1+2+1模式是国内一年,国外两年,最后一年再回国内学习,在国内获取文凭。近年来,也有2+2+1模式,就是国内学习两年后,到国外读两年,毕业后再在国外学习一年即可获硕士研究生学历,英联邦国家通常采用这种模式。
特点及优势
1.       教学分为国内和国外两部分进行,在大部分情况下,国内是教初级课程,国外教高级课程,国内教育是国外教育的预备。在国内通常以强化英语训练为主,兼学部分专业课程。这个合作模式对学生有较大的吸引力,特别是对那些渴望到国外留学而又没有适当途径的学生,这是一条既稳妥又经济的路子。
2.     外方合作校对这种项目往往兴趣较高,主动性较强,因为他们可以从合作中获得境外的生源。对中方合作校而言,比较容易寻找到合作伙伴。
3.     由于项目与出国留学直接挂钩,对社会吸引力较大,往往有较充足的生源。除了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外,还能给学校带来其它方面好处,如扩大知名度,树立品牌等。
4.     从马来西亚、新加坡这些国家开展合作办学的经验来看,国外大学不可能将核心课程完全输出。这意味着“2+2”、“3+1”等国内读一段时间、国外读一段时间的方式,将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主流。
5.     对18、19岁的孩子而言,高中毕业后很快出国学习,在完全陌生的国度和环境里,其心理素质、独立生活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语言能力等能否适应是个疑问。盲从或草率做出决定,可能会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2+2”留学除了具有节省时间和费用等特点。更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了两年时间缓冲,使他们可以在国内学习阶段打好外语基础并做好留学心理上的准备。
6.     从合作办学的专业来看,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学科主要是应用文科,其中以经济和管理门类为主,工学门类专业所占比例小,但以计算机专业为主。
7.     绝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方合作者均为不知名的非优质的教育机构,且合作层次较低。
8.     在具体操作上困难很多。如在集体申请护照上,受国内有关规定的制约,签证往往不以中外合作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学员在国外学习结束后能否按计划全部回国无法保证。已有很多办学事例表明,由于无法实现赴“第二校园”的学习计划,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9.     这种合作项目是以输出生源为中心的教学活动,引进方面的工作相对薄弱,外方高层次的教师和教学资源引进较少。
10. 不少“2+2”项目都是最近一、两年才开办,举办方往往缺乏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办学经验,导致教学管理水平有限、课程质量差、雅思通过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11. 多数的“2+2”项目举办机构都会夸大其词,声称与自己的合作方都是所在国的一流名牌大学,其实国外真正的一流大学国内学生很难申请到,一般也不接受国内“2+2”留学生。
 
合作模式
在中外合作办学中,中外双方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合作,从中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合作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往往因时、因地、因项目层次而异,最常见的是校校合作与校企合作。
 
校校合作:即中国的教育机构与国外的教育机构就某些专业、课程、项目进行合作。
 
1.     特点及优势:适应面广,合作方式多样,有利于我国的学校弥补自身专业课程的不足。
2.     劣势:实行过程中往往外方教育机构不投入资金,只引进教师资源和课程,对于中方来讲投入太大。
 
校企合作:随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允许企业介入。企业可以投入资金,获得一定收益,但不能参与教育教学管理。
 
1. 特点及优势
有企业直接的资金注入,而且企业愿意把资金投入在学校硬件设施的建设方面。这样,既能减轻合作方正启动资金方面的压力,又可以提高办学的硬件水平,也容易和国外的教学条件接轨;此项目多以定向合作为主,毕业生可以到该企业就业。
2. 劣势
(1)这种合作项目营利特征较浓,使办学动机变得比较复杂,为合作各方责任和权利的规范增加了一定难度。
(2)这类合作办学机构正经营中比较注重追求利润。他们唯一的资金来源是学生的学费,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经营中他们会做一切有利于吸引学生扩大生源的事情,其中也包括降低录取分数,放宽教学要求等。其结果是学生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学生完成不了预定的学业,影响了学校的信誉。
 
 
相关证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3.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源自国家教育部官网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4201.htm
4.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列表
源自国家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http://www.jsj.edu.cn/he/
5.     中国签定的国家间相互承认学位、 学历和文凭的双边协议清单
   源自国家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mingdan/003.html
6.     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
源自国家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zhengce/014.html
7.     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
   源自国家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dongtai/032.html
 
申请合作办学机构条件
1.       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2.       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4.       有合格的教师;
5.       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6.       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7.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程序(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
一、项目名称: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三、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四、审批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的项目不涉及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五、报送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6.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7.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8.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六、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批准。
  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八、承办部门: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联系电话:(010)66096327 传真:(010)66013647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程序(高等学历教育)
一、项目名称: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三、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四、审批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除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以外的教育机构;
  3.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执行。
  
五、报送材料: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8.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9.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8.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11.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12.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13.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六、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审批时限: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承办部门: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联系电话:01066096327传真:(010660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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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位学历认证申请流程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递交申请材料清单(所有文字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提交一套复印件)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留学期间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在国外获得的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含需认证的学位证书或文凭正本的翻译件原件);
* 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正式成绩单(含翻译件原件);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交验毕业论文原件,并提供论文题目、目录及摘要复印件;
*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明(国外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交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博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硕士研究生(不含硕士研究生)以下,须提交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或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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